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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风电机组夜间噪声超标被判降噪并赔偿2万元

项目资讯 2026-04-20 00:00:00 风电观察 0 阅读

日前,湖南湘潭五名村民因风电公司9号电机组夜间噪声超标(最高58分贝,超国标)影响生活,诉至法院。发二审判决:责令风电公司三十日内降噪至夜间50分贝以下,并赔偿五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鉴定费1500元。法院认为,噪声超标属实,电机组可单独控制,降噪可行,故酌定支持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3)湘0321民初121号(2024年1月10日)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民终368号(2024年5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一家五口系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双凤村透子冲组村民,原告认为建设在其房屋附近的风力发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原告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23年3月20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被告某风电发电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咨询湘潭县花石镇分散式风电场工程厂界噪声选用标准的请示》的回复,载明:“根据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按照国家关于噪声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湘潭县花石镇分散式风电场工程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2023年3月17日,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房屋户外环境噪声水平重新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案涉原告房屋外昼间噪声值均未超过标准值,房屋外夜间噪声值:测点N1为51 dB(A);测点N2为52 dB(A);测点N3为46 dB(A);测点N4为58 dB(A),以上测点夜间噪声值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值。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3)湘03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位于湘潭县茶恩寺镇双凤村透子冲组的房屋附近的花石镇分散式风电场9号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将上述房屋周边的噪声值(参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夜间降低到50分贝以下;二、由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鉴定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湘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2023)湘03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2023)湘03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由上诉人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位于湘潭县茶恩寺镇双凤村透子冲组的花石镇分散式风电场9号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9号电机组致上诉人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房屋周边(鉴定机构检测点)夜间噪声值降低到50分贝以下(参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间段);四、由上诉人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五、驳回上诉人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湘云天司鉴[2023]环(其)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场9号电机组风机夜间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对被侵权人的睡眠及生活必然产生一定影响,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某安一方上诉要求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超过了其起诉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考虑到案涉风电场9号电机组风机的噪声确实给胡铁安一方生活带来困扰,以及风机噪声的影响程度、时长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胡某炎、王某枚、胡某安、胡某1、胡某2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 000元,对胡某安一方超出一审诉请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经法院委托鉴定,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机场电机组距离胡某安家最近的是9号电机组,该电机组的夜间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且因电机组可以单独控制运行,故一审判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将9号电机组的夜间噪声降低至国家标准以下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主文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三、本案噪声可以控制,法院亦判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对胡某安一方要求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将其房屋搬迁、安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鉴定费系胡某安一方为证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而支出的费用,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胡某安一方自行委托对其房屋周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检测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仍然是胡某安家房屋周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故一审判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胡某安一方鉴定费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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